炒股加杠杆:【导读】: 保险条款很多,本文为大家梳理保险八大特定条款,为准备购买保险的职场人预先储备一下知识。
<杠杆炒股平台>保险合同重要条款解读:不可争条款与年龄误告条款杠杆炒股平台>

条款1: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的条款。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的除外;2.误告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导致多缴保费时,可以无息返还多交部分的保险费;3.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条款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
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条款4:自杀条款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
条款5:复效条款
复效()
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所谓的“最后一次复效”,就是最近的一次通过补缴保费使保单生效。复效通过之后,保险公司不可能马上合同生效,就存在一个潜在的“观察期”,一般为60/90天居多。
条款6: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保险合同重要条款解读:不可争条款与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因为要预留利息空间)。同时,由于人寿保险计算保费时已包含预定利率,保单贷款后影响保险人资金运用,难以获得预定收益,所以投保人应支付利息。贷款利率一般参考市场利率而定。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单贷款条款一般属于选择性条款,多见于两全保险合同或终身寿险合同中。
人寿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有些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规定了此款。
条款7: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 Loan)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尚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给保单所有人。
条款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提前给付重疾是指在主险的基础上附加重疾险,假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患了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额,然后此附加合同终止,或者本合同终止。
所有的提前给付重疾,都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主险一般为两全型寿险或终身分红型寿险。所谓提前给付,是指当发生条款所列的重疾风险后,将主寿险的身故保额“提前”给付,同时主险的保额相应减少。比如主险的保额为30万(发生身故赔付30万),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那么如果发生重疾,就是赔付10万,同时寿险保额降低为20万。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是不能单独投保的,需要附加在某些人身险主险上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内,所以这种大病险的保额要小于或等于主险保额,举例说,10万人身险附加8万重疾险,那么一旦得了重大疾病,先赔付8万元,此后无论何时身故再赔付2万元;还有一种情况是10万人身险附加10万重疾险,那么得了大病,即赔付10万元,合同终止,身故就不再有赔付了。
①若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则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单年度)。
②若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交费年度数×(100%+5%×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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