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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232期丨董事会议未经全部董事同意而签订的合同,生效吗?
利益至上谈起了合作
蓝堡公司和宏铭公司都是老牌的服装加工企业,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销售渠道。而惠达公司资金雄厚,并希望和两家公司合作,借此涉足服装领域。在市场规模日趋扩大,而竞争愈发激烈的大背景下。两家服装生产企业最终决定和惠达公司合作,共同出资设立蓝宏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宏达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
蓝堡公司、惠达公司、宏铭公司分别出资500万元、2350万元、150万元,各占注册资金总额的16.67%、78.33%、5%。同时,公司股东会通过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有程立权、程立发、徐成、陈伟清、徐超,由程立权担任董事长。接下是不是应该为了利益再规定些什么呢?
为了保护三家公司的一致利益,《公司章程》规定: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三、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内部起纷争
公司成立后,得到了飞速地发展,业务量不断增加。公司的布料供应商的布料生产很快就跟不上公司发展的脚步。经过多番考察,惠达公司和宏铭公司提出,将锦华布料列为公司的布料供应商。而蓝堡公司表示不同意,认为锦华布料虽然价钱低廉,但是布料的质量无法满足生产的需求。三方都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
最终,董事会未通知蓝堡公司的董事徐成、徐超,就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董事程立权、程立法和陈伟清出席,并一致同意将锦华布料作为公司的供应商。随后,公司与锦华公司签订了300万的布料供应合同。大家都是高兴的,一起合作,一起挣钱,跟着这么有实力的公司,锦华公司是找对合作对象了。

蓝堡公司在数日后得知,非常愤怒,认为董事会的召开没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议部分董事不同意签的合同,是否生效?,且表决程序也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随即请求法院撤销该董事会决议,并确认依据该决议作出的布料供应合同无效。而惠达公司和宏铭公司则认为,董事会已经通知了全体股东,蓝堡公司董事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也不应是董事会的责任,决议应当有效。而锦华公司则大呼冤枉,认为自己不可能知道蓝宏达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问题,作为第三方,它与蓝宏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应是有效的。
守得云开见月明
法院在审查了解了全部事实之后,发现蓝宏达公司董事会拿不出能证明已经通知全体董事开会的证据,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程序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最终撤销了蓝宏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但是,法院还是认定了蓝宏达公司与锦华公司签订的布料供应合同有效。法院认为锦华公司是善意的相对人,锦华公司并不知道蓝宏达公司内部发生的争议,所以即使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也是蓝宏达公司自己内部的事情,不能因此而否定布料供应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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